救國公債與新馬經驗

救國公債與新馬經驗

戴學文〔臺北〕
 
救國公債是抗戰爆發後國民政府為了籌募戰爭經費的首次大型舉債。債票于1937年9月1日正式發行。面額分為萬圓、千圓(圖1)、百圓、伍拾圓、拾圓與伍圓共六種,總額法幣5億圓,年息四厘 (4%),自1941年起,每年抽籤還本 一次,分三十年還清。1

南洋華僑募債報國

每當祖國有難,海外僑胞無不秉持愛國情操,踴躍捐輸,已成歷來傳統。時至抗戰,亦複如此。至1937年底,救國公債發行僅4個月,募得金額已突破2億2千萬圓,貢獻了全年國家收入的27%,其中有相當大部分就是來自海外僑胞。據統計,抗戰時期旅居各地的華僑總數約870萬人,亞洲占絕大多數,約有836萬人,亞洲以外地區,則以美國為最多,約有8萬人。海外僑胞隨即成為國民政府于抗戰時期各種公債的募集對象,華僑所認購的部分占總數的1/3以上,貢獻最多者,又非英屬海峽殖民地莫屬。2

儘管僑胞反應熱烈,踴躍捐輸,殊不知,包含救國公債在內的抗戰時期公債,性質上全都屬于中國的“內債”。這些公債一旦離開中國到境外募款,就必須面對所在地政府的政治態度、金融法令、司法管轄等一系列問題。救國公債是抗戰期間最早發行的一種,也最早遭遇相關問題。種種狀況,如何迎刃而解?事關救國公債募集的成敗,對于往後在南洋募集的其他戰時公債而言,也具有重大意義。


救國公債面臨的問題

針對救國公債,新加坡僑界原擬于1937年9月12日成立的勸募委員會,因公債募集涉及所在地政府的管轄權,英當局出面反對而宣告停擺。
 

圖1 1937年國民政府于抗戰爆發後所發行的救國公債千圓票
在 中 英 兩 國 外 交 交 涉 下, 英 馬 來 總 督 湯 瑪 斯 爵 (Sir Shenton Thomas)同意讓步,以項目方式向倫敦殖民部提出申請。但,條件之一是,英方對于將成立的“馬來亞新加坡中國自由公債勸募委員會”保留其人選的同意權,後來選出陳嘉庚、胡文虎、林文田 、陳振賢、陳延謙等僑領,同時也排除了部分中國政府的人選。另一條件則是,公債僅能在新、馬僑界募集,不得對外公開發行,所以不得另設專責機構 (underwriter) 辦理,只能由各僑社代銷。
 

注釋 :
1 有關救國公債的詳細介紹,請參閱 :筆者《從息借商款到愛國公債,細說早期中國對內公債 (1894-1949)》。第三篇,頁191以下。商周出版社。2017年9月。

2 筆者 :《從臺灣海防借款到愛國公債,歷數早期中國對外公債 (1874-1949)》。第二篇,三、抗戰時期境外流通的公債。頁191以下。商周出版社。2017年9月。

 
在此條件限制下,救國公債終于在10月17日獲准募集,代銷工作開始在各僑社積極展開 ( 圖2)。3

除此之外,在星馬募集救國公債,被英殖民政府視同一種證券交易,與境內流通的其他證券一樣課以印花稅。

星馬課征印花稅

17世紀起,歐洲各國普遍對于各式契據與權利憑證課稅,並成為政府收入的重要來源。由于完稅後會在憑證上蓋印作為證明,因此,被稱為“印花稅”(Stamp Duty)。到了19世紀,印花稅也普遍適用于股票、公債上,成為一種證券交易稅。除了蓋印,後來也貼上稅票。晚清以來,中國對外發行的公債,無論是第一次發行或者後來的轉讓,交易所在國無不對之課征印花稅,如1898年英法續借款公債,曾輾轉英、法、荷等國交易,因此先後在這三國繳稅加蓋印花 ( 圖3)。1907年廣九鐵路借款公債,在倫敦發行時,也在英國抽收印花稅(圖4)。

至于救國公債,雖是一種中國國內公債,應募者也均為華僑,但因系越界募集,所在地政府予以課稅,是合乎法理的,中方也莫可奈何。但對于志在報效祖國,籌餉心切的僑胞而言,心情無疑更加沉重。

根據英屬馬來亞政府的規定,對救國公債的課稅標準為 :“限制每券票面最低以百元計,須貼印花稅叻銀四角五分,如為五元、十元票面亦同此稅費。”不過,從實物所見,各印花局 (Stamp Office)( 圖5) 課征金額時有變動。對法幣伍拾圓的債票,依規定抽收叻幣45分,有之 ( 圖6)。亦有面額法幣百圓債票,僅抽收叻幣25分者。此外,也存在着公債伍圓票與拾圓票,均抽收叻幣10分 ( 圖7) 的情形,做法頗為混亂。
 
陳嘉庚的避稅對策

為了規避印花稅, 降低募債成本, 僑領陳嘉庚 ( 圖8) 于1938年1月24日,特地致函宋子文,提供建議4。其中提及如欲避稅,必須採取兩個做法 :

一、不再由中國、華僑兩銀行經手認購公債的臨時收據(Temporary Certificate) 及匯款,改由各會館、社團發給臨時收據並將債款逕匯中國銀行或南洋籌賑祖國難民總會5,再轉交國內。

二、債票則由各會館、社團直接寄交認購僑民。原本,交付債票與匯回債款的工作,主要是由中國、華僑兩家銀行承擔,陳嘉庚發現這個做法很容易被馬來亞政府鎖定並課稅。因此,建議改以各地僑社取代原本的銀行,以各僑
社名義,將債款輾轉匯回中國,也代收代寄債票,如此才能躲避查察,達到避稅目的。

陳嘉庚的建議,顯然隨即獲採納。筆者所見帶有印花稅票的救國公債,戳印日期多落在1938年上半年,後來就少見 ;最晚的一件是吉隆玻 (Kuala Lumpur) 印花局在該年12月8日蓋印 ( 圖7)。由此推測,陳嘉庚建議的對策是在同一年已陸續實施,逐漸收效,所在地政府課征印花稅隨之遞減,到了年底,貼上印花稅票的救國公債已很難找到。

星馬經驗成為募債主要模式

在僑居地募債,改以僑社取代本國銀行原先在“金流”( 收受賬款、匯回國內 ) 與“物流”( 代收代寄債票 ) 工作所擔任的角色,這種星馬經驗,隨即成為國民政府在南洋募債的主要模式。不僅英屬馬來亞,在其他各國多亦採用。

法屬印度支那 ( 越南 ) 有華僑40餘萬人,主要集中在南圻,即今越南南部與柬埔寨東南部,以西貢(即今胡志明市)為首府,華僑約有30萬人,在各行業無不建立嚴密的公會組織,佔有經濟優勢。由于法國殖民政府對于救國公債的態度傾向于禁止,募集工作被迫走向地下化,僑社成為重要據點。圖9所示,是一件同時期在法屬印度支那 ( 越南 ) 募集的救國公債拾圓票。票面蓋有“南圻華僑穀商公會”印記,這也是僑社擔綱募銷公債的另一例子。


3 參閱 :李思涵,《東南亞華人史》,第十五章〈日本侵華與東南亞華人的援助祖國抗日救亡運動〉。五南圖書出版,2003年版。

4 整理自《救國公債上的華僑史》一文,見于《中國藝術報》,2018年5月15日。

5 南洋華僑籌賑祖國難民總會,抗戰爆發後,1937年10月10日成立于新加坡,簡稱“南僑總會”。陳嘉庚擔任主席


圖2 《南洋商報》 1938年1月11日有關公債募集的報道


圖3 蓋有英法荷三國印花的1898年大清政
府發行的英德續借款公債
 
圖4 蓋有英國印花的1907年大清政府發行的廣九鐵路借款公債    圖5 英殖民時期的新加坡印花局
 
圖6 帶有海峽殖民地印花局叻幣45分印花票的救國公債伍拾圓票,戳印日期 :1938.4.26 圖7 帶有吉隆玻印花局叻幣10分印花票的救國公債拾圓票,戳印日期 :1938.12.8
 
圖8 新加坡僑領陳嘉庚(左)與國父孫文合影
( 來源:維基百科 )


圖9 加蓋“南圻華僑穀商公會”印記的救國公債拾圓票
 
在救國公債之後,國民政府又陸續發行了許多公債,如國防公債、金公債、軍需公債、建設公債等,在南洋大致也是借鏡星馬經驗,採取相同募集模式。只是因與國內募集方式有所不同,由僑社經手的部分公債在發行後多加蓋“華僑”印記,以資區別 ( 圖10)。

後來,由于日軍1941年12月7日偷襲珍珠港,戰火迅速擴及南洋,相關公債募集工作被迫進入尾聲,並在1942年元月底馬來半島遭日軍攻佔及2月15日新加坡淪陷前夕告一段落。